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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云港一酒厂不知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仍被罚45万元

来源:中国直销网  日期:2017/2/25 21:50:40   浏览次数:    我要收藏

连云港一酒厂不知情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仍被罚45万元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来源:反传销网  

  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为涉嫌非法传销活动的成某提供便利条件,被当地工商机关(现市场监管部门)处以45万元的重罚。成某以销售“中国红”和“中国梦”两款白酒的形式,而这两款白酒的生产厂家是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,该酒厂该酒厂负责人认为自己对于成某的非法传销活动并不知情,其授权代理及出租房屋均系正常的商务活动,所以对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,提出上诉。最终还是被维持原判。
  据海州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,当初在查处成某涉嫌组织策划“成功宴”传销案件时,发现传销活动中的这两款白酒的生产厂家,涉嫌为成某的传销行为在连云港发展提供便利条件,遂对其立案调查。

  经查,该公司在无白酒销售资质的情况下,授权传销人员成某等人从事“中国红”、“中国梦”地区总代理销售该公司生产的白酒,使得被授权人利用“江苏成功宴酒业有限公司代理处”的身份发展传销人员,从事非法传销活动。此外,该公司还将位于洋河镇的成功宴酒厂三楼出租给成某使用,成某利用该办公场所接待欲入会来公司参观的人员,并对其传销模式进行对外宣传。该公司的行为,客观上为传销人员进行传销违法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,属于《禁止传销条例》中规定的“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、培训场所、货源、保管、仓储等条件的”违法行为,遂对其作出罚款45万元,上交国库的处罚决定。

  “根据《禁止传销条例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,对行为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情形,并不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对行为有所认识,客观上存在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,即可进行处罚。”海州区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凌双柏表示,传销违法行为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一个突出的问题,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,而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,就是客观上为传销行为的存在提供生存、发展的土壤,职能部门将对这种行为予以从严从重打击,才能及时制止传销活动的蔓延。

  这里也提醒打击,无论是主观因素还是可观移速,只需要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,没有商量的空间,就是属于违法行为,所以在进行出租办公用房、仓库、住房等商务活动是,要认真核对租户的信息以及租房用途、经营范围,避免为传销组织吃罚单。

    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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